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2009031210:00

補助對象: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補助期限: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個月。
補助方式:
勞工保險局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勞工保險局確認,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勞工保險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